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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师院〔2017〕80号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校友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09-20 10:12:54  作者:  浏览量: 打印本文

乐山师范学院

 

 

乐师院〔2017〕80号

 

 

 

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

校友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2017年6月22日,学校审议通过了《乐山师范学院校友捐

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乐山师范学院校友捐赠管理办法

 

 

 

 

 

 

 

乐山师范学阮

2017年9月14日


 

 

附件

 

乐山师范学院校友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友捐赠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校友捐 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

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

(一)在乐山师范学院及其前身(包括原乐山高师班、乐山 师专、乐山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民国省立乐山师范学校、乐山教 师进修学院、乐山教育学院,四川省乐山师范学校等时期)学习 进修以及工作过的海内外校友、校友亲属、校友所在单位,现在

校师生员工(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捐赠款物的行为。

(二)海内外关心和支持乐山师范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自愿向学校捐赠款物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遵循自愿原则。以年级、班级、个人或校友所 在单位名义捐赠均可,数额不限;可以按年度进行捐赠,也可以

一次性捐赠。

第四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内容包括:

(一)捐建(助)学校各类设施,捐献具有纪念性或标志性

的实物、文物等;

(二)捐资设立校友基金或捐资设立学生奖(助)学金、教

师奖励基金;

(三)捐助专项事业发展;


 

 

(四)捐赠图书资料或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五)捐赠现金;

(六)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第五条 捐赠用途:除捐赠者指定专门用途、专门项目外,

校友捐赠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学生成才项目

1.奖学金

2.助学金

3.学生科研基金

4.学生创业基金

5.学校安排的其他项目

(二)教师发展项目

1.奖教金

2.研究基金

3.海内外研修基金

4.学校安排的其他项目

(三)校园建设项目

1.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楼、实 验室、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设施建设与改造项

等。

2.校园文化建设——校园雕塑、校史馆建设以及校园文化体

育科技活动的宣传项目。

3.校园环境建设——校园道路、绿地、园林建设项目等。

4.学校安排的其他项目。


 

 

(四)校友爱心基金项目

面向全体校友汇集零星捐款设立的专项基金,除用于学生成 才、教师发展、校园建设等项目外,还将组织和开展校友活动以

及用于对某些突发性事件的爱心捐助等。

第六条 校友总会办公室是全校各类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 代表学校接受捐赠人的捐赠。学校鼓励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积极 开展争取校友捐赠的工作,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情况下,学校可 委托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管理使用受赠财物。各部门、各二级学 院应对捐赠财物按统一要求实行登记,并报送至校友总会办公室

汇总。

学校主要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款物进行使用,捐赠人可 以与学校就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量、用途及有关要求等订立捐赠

协议。

学校接受捐赠财物后,根据捐助者意愿为其颁发捐赠证书或 出具有效凭证。校友捐款在学校财务单独设立校友基金账户。校

友捐赠物品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归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七条 捐赠方式:校友可以与校友总会办公室联系签署捐 赠登记表并通过银行转账、邮局汇款、到校友总会办公室现场办

理或线上快捷支付等方式进行捐赠。

第八条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学生奖(助)学金、教师奖教

金等,由学校明确具体承办单位,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进行使用。

第九条 对捐建(助)设施的,学校将与捐赠人订立协议, 对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

进行建设、保证质量,并记录和留存相关信息。


 

 

捐赠人单独捐建的设施,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

施,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冠名名称,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对捐助的设备、仪器等,学校将按照捐赠人的意愿 安排使用,并在设备、仪器上标注捐赠人的相关信息。符合固定 资产标准的捐助设备、仪器等,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登记入库

并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

致谢:

(一)在学校出版物或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姓名、资助项目及 捐赠数额,校友捐赠名录载入学校年鉴并由学校档案馆永久保

存。

(二)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个人,学校将授予“杰出校

“优秀校友”等适当的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项 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并提出建议。学校对校友捐赠的使用情况接

捐赠人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友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乐山师范学院校友捐赠登记表


 

 

附件

 

乐山师范学院校友捐赠登记表

(捐赠编号: )

 

 

校友姓名

在校就读专业(工作单位)

如:就读政史专业(或政史系任教)

在校时间

如:1996.09-1999.07

工作单位

职称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捐赠类型

捐赠金额

捐赠物品

(名称、数量、

规格)

其他捐赠

捐赠意向

捐赠落款或捐 赠寄语

 

(捐赠寄语应在20字以内)

预期目标

备注

 


经办人签字:

 

经办日期:


 

 

 

 

 

乐山师范学院办公室 2 0 1 7 9 1 4

核发:向勇 点击数: 收藏本页